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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财经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暂行规定(修订)

为加强我校“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更好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大连财经学院教师实践能力提升办法》(大财院发〔202038),特制订本规定。

一、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目的

1.帮助教师深入了解社会,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丰富实践经验,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提升教师专业实践水平、实践应用能力和教学能力,更好的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服务。

3.加强校企、校地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对象

1.我校在编在岗没有相关社会实践经历的专业教师必须参加。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根据需要参加:

1)有国家认证的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

2)有相关社会实践工作经历的, 主要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或担任企、事业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指导、顾问,具有正式聘书且聘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参与企、事业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项目策划、项目设计且具有正式合同的。

3)已参加省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互聘计划”的。

三、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时间

1.学校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和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教师确需参加脱产社会实践锻炼的须经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主管教学和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2.根据教育部对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的要求,我校专业教师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从助教晋升讲师开始)前须有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时间的积累,累积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四、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形式

1.可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如:承担实践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向实践单位提供科技咨询与服务,与实践单位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项目设计、攻关等实践性工作。

2.教师自主开办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经济实体(如工作室、公司等),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教师本人亲自参与经营管理,则视同参加社会实践锻炼,但必须将有关资质材料上报学校,经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认定。

五、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要求

1.各学院(部)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积极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社会实践锻炼基地,建立长期的校企师资培养合作关系。

2.教师原则上应到所在学院(部)建立的校企合作单位进行实践锻炼,也可自主选择实践锻炼单位,但自主选择的实践锻炼单位需要经过所在学院(部)的同意。

3.每年末,各学院(部)要根据本部门教师提出的申请,制订下一年度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计划,并报人事处备案。

4.申请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连财经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申报表》(见附件1)。

5.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各学院(部)要与实践单位签订教师实践锻炼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

6.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要遵纪守法,服从实践单位的安排,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

7.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要充分利用业务专长,积极参加实践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及技术研发等实际业务活动,全面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通过开展咨询服务、项目设计等,为实践单位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服务,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应用。了解社会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努力探索校企、校地合作新模式。

六、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管理与考核

1.各学院(部)要对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规划和指导。各学院(部)领导应对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探访、慰问、走访检查和督查考核。

2.各学院(部)每年要定期举办参加实践锻炼教师成果报告会,有条件的情况下邀请实践单位相关领导参与,由实践锻炼教师汇报自己的实践锻炼成果。

3.实践锻炼结束后,教师应围绕锻炼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锻炼收获、问题与不足及未来规划等方面提交书面总结。教师实践期间如为企业提供了咨询研究服务,则需向实践单位提交咨询研究报告,并请实践单位出具其研究报告的评价意见书。实践教师须将评价意见书、成果报告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大连财经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见附件3)提交到所在学院(部),各学院(部)根据实践教师提交的材料对参加社会实践锻的教师进行验收考核,评定考核结果。

4.年末,各学院(部)将参加社会实践锻教师的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到人事处备案。

5.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为优秀:

1) 与实践单位合作成功申报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实践单位委托研发、科技咨询服务等横向课题1项(须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2)与实践单位相关领域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有证书);

3)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及成果转化成绩显著,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附证明材料)。

取得以下成果者为合格:

在管理服务工作中业绩良好,实践期间的表现受到实践位认可。由实践单位在《大连财经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上签字和盖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工作表现较差,实践单位要求退回学校的;

2)经学院(部)随机抽查两次以上不在岗位者;

3)违纪违法,影响学校声誉;

4)弄虚作假,欺上满下,有违反师德行为。

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能晋升上一级职称,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参加社会实践期间的待遇

1.学校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和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教师工资待遇不变。

2.经考核为优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3.教师参加脱产社会实践锻炼,其实践单位原则上应为学校建立的校企合作单位。人事处将不定期随机抽查,经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扣发实践期间的工资待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其他

1. 各学院(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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