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界定和类型
(一)外聘教师的界定
外聘教师是指我校聘用的非本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包括在职或退休的高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外聘教师的类型
外聘教师包括外聘退休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两类:
1.外聘退休教师是指在原工作单位已经退休,与我校签订两年及以上聘用协议且主要在我校工作的外聘教师。
2.外聘兼职教师是指在职的上述人员与我校签订半年以上两年以下外聘协议且在我校兼任课程或其他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聘请企事业单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我校任兼职教师。
二、外聘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大连财经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大学教师的基本要求;
2.理论基础比较扎实,教学经验或实践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3.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与担任的课程或教学工作密切相关;
4.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聘任:
1.知名专家、学者;
2.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技能的“双师双能型”教师;
3.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高级职称教师;
4.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业人士。
三、外聘教师的聘任步骤
(一)外聘教师以学院(部)为单位进行聘任。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的师资情况和教学任务,合理制定外聘教师计划,提出外聘教师的数量和要求。各学院(部)在每学期教务处安排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前将外聘教师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人事处备案。外聘教师聘任须坚持按需聘用、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原则。
(二)各学院(部)依据人事处审核通过的外聘教师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拟外聘教师进行试讲考核,择优聘用。试讲考核办法按照《大连财经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学院(部)将通过试讲考核的外聘教师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校长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四)人事处负责与通过考核的外聘教师签订《大连财经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初次应聘的外聘教师,应提供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学院(部)对考核合格的外聘教师,应及时告知其承担的教学任务及相关的教学管理规定。
四、外聘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
(二)根据所讲授课程内容,认真备课,按照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格式编制教学日历,撰写教案。
(三)严格按照课程表授课,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串课。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照《大连财经学院关于排课、停课、调课、代课、补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课程答疑,批改作业。
(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所授课程的试卷命题、批阅和成绩上报工作。
(六)做好与所承担教学任务相关的其它教学工作。
五、外聘教师的酬金标准及核算
(一)外聘教师酬金标准按照学校与其签订的《大连财经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中约定的酬金标准执行。
(二)外聘教师职称的认定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按其实际拥有的不同系列相应职称认定;
2.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外聘教师,参照其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认定:工作满十年的,可按副高级职称认定;工作满十五年的,可按正高级职称认定,其余人员按中级职称认定。
(三)外聘教师的课时费由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进行核算,经院长(主任)签字并报人事处审核后,统一发放。
(四)外聘教师的课时费每学期末统一结算,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教学任务,中途解除聘用协议的外聘教师,该学期课时费不予计算,不予发放。
六、外聘教师的管理
(一)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事处负责外聘教师基本资格审查、材料存档和工作量、酬金的审核工作;各学院(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外聘教师教学过程质量的监控和检查,通过听课和学生评教等方式及时了解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二)加强对外聘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对外聘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外聘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告知外聘教师所在单位。
(三)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出现教学事故者,按照《大连财经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的规定处理。
(四)各学院(部)应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加强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一旦发现外聘教师专业资格不符、弄虚作假、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不佳或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时,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人事处核准后予以解聘并扣除酬金。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